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发挥优秀人才作用,吸引优秀人才向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集聚,激励为开发区产业发展、解决就业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并实际经营场所在开发区(不含和兵团分区)四至范围内的非财政拨款单位及在该范围内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人才奖励
(一)企业领军人才
对开发区内在带动产业行业发展、吸纳就业人数、缴纳税收额度、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打造民族品牌等方面表现较为优异的企业领军人才(含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负责人)给予每人20万元的专项奖励,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名领军人才给予奖励,并颁发“企业领军英才”金沙js1005线路的荣誉证书。
(二)优秀管理人才
对开发区内在企业发展、组织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优秀管理人才(含副总经理、总监、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主任等)给予每人5万元的专项奖励,每年评选出不超过20名优秀管理人才给予奖励,并颁发“优秀管理人才”金沙js1005线路的荣誉证书。
(三)优秀技能人才
对开发区内在技术革新、科技攻关、传技带徒等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优秀技能人才(含技术指导、生产线组长、科长等)给予每人2万元的专项奖励,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0名优秀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并颁发“优秀技能人才”金沙js1005线路的荣誉证书。
政策期限内,奖励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一项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奖励资金70%奖励个人,30%奖励企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人才奖励。
(一)吸纳本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100人以上;
(二)年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
(三)规模、限额以上企业;
(四)网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申报企业填写《喀什经济开发区扶持企业人才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交吸纳就业、税收、产值、网上销售额四项指标数据及证明材料。由公共事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相应核定就业人数、税收、产值、销售额数据。公共事务局根据三项数据综合评分按序分配人才奖励名额并根据申报企业情况适当调剂。每家企业“企业领军人才”限额1名,“优秀管理人才”限额3名,“优秀技能人才”限额5名。
企业根据分配的人才奖励名额,先由公司拟定名单及学历、职位、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纳税凭证等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公共事务局。
公共事务局对企业提交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反应企业提交名单弄虚作假、优亲惠友等相关问题的,由公共事务局并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一起核查,如问题属实,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取消1-3年的政策享受权限。
公共事务局将审核并公示无意见人员名单提交管委会研究。
奖励资金由财政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不予支持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按有关规定终止企业或个人所享受的支持:
(一)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提供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套取开发区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行为的;
(四)企业通过开发区平台贷款未如期偿还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具体由公共事务局负责解释。
人才奖励政策附件下载地址:人才奖励政策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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